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 黃珮玲 原告 王振榮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㈠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健康百分百終身健康保險、㈡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安心久久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醫保雙享終身健康保險、㈣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長扶久久A型殘廢照護終身保險、㈤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長扶久久A型殘廢照護終身保險,若獲勝訴判決之客觀利益各為何?如逾期未陳報即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0,000元,核定各筆保單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