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145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68號卷宗卷內文書。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繼承人之債權人,因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為查明遺產等狀況,聲請閱覽卷宗,已為釋明,應予准許。
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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