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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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 黃銘光 被告 徐美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美霞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