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吳金誠
賴亦宣被告 柯萬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共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