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惠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4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惠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惠君因所犯如附表所列4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最後事實審案號: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863、1366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惠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所示2罪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3、4所示2罪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