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1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智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智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蕭智弘因犯1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1件搶奪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