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11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智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芷萍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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