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539號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非訟代理人 林咸亨 非訟代理人 宋宇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政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請求利息(利息不得再請求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