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22號原告 黃俊銘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焱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吳育儀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焱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99,000元及遲延利息,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吳育儀給付原告1,499,000元及遲延利息,上開先、備位聲明間具有應為選擇之關係,訴訟標的金額均為1,499,00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