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5號原告 張雅筑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芷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