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93號聲請人 劉議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俊奕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2月20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8月19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俊奕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尚有89年度營業稅及罰鍰未繳納,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270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2年8月19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