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22號原告 詹佳倫
詹佳倩 共同法定代理人 詹木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金鑾 間返還遺產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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