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甲○
丙○○被告乙○○右列被告本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二一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佔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