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0號聲請人特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辰崧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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