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訴字第2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2440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希傑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7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鄭希傑(下稱被告)無罪,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的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㈠茲據告訴人劉文輝、劉曉瑜、曾雪囿及 劉曉蓉 (下稱告訴人
等)具狀聲請檢察官上訴,略以:被告明知未遭告訴人等控制及限制自由且圍毆等情事,卻憑空捏造遭受告訴人等人控制、限制自由及圍毆,意圖使告訴人等受刑事處分,而向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提出誣告、偽證告訴,而其告訴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駁回被告之再議,足認被告確有誣告之犯行,然原審法院竟為無罪之諭知,其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㈡經核上開告訴人等所述事項,認其聲請上訴為非無理由,爰
引用上述理由,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參照)。
本案原審依調查證據結果,認檢察官所舉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指訴遭告訴人等控制及限制自由且圍毆等情,是出於誣告之犯意而憑空捏造或虛構事實,本於無罪推定原則,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判決所為之證據取捨及論斷,核無違背客觀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援引告訴人等所述上情,強調被告指訴遭告訴人等控制及限制自由且圍毆一節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駁回被告之再議,被告確有誣告之犯行等語。惟刑法誣告罪之成立,行為人主觀上須有「真實惡意」,且所申告之事實須出於「憑空捏造」,如若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對於事實誇大其詞,或資為其訟爭上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其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固均不得謂屬於誣告,即其所申告之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尚非全然無因,只以所訴事實不能積極證明為虛偽或因證據不充分,致被指訴人不受追訴處罰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27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本案被告於110年8月30日18時許,在告訴人等的住處如何與告訴人等發生衝突等情,已經告訴人等分別於警詢中指述明確(見交查卷第20頁、第23、第26至
27、35頁、36頁),可知當時現場狀況混亂,被告與告訴人劉文輝、曾雪囿、劉曉瑜發生拉扯時,告訴人劉曉蓉也在場,則被告1人與告訴人等4人既各屬對立的一方,被告因此申告對立一方的告訴人等4人如何對他控制及限制自由、圍毆等情,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也並非全然無因,實難逕認被告的行為是出於誣告的犯意。雖被告向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提出誣告、偽證告訴,而其告訴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駁回被告之再議,亦不足以此即推斷被告有誣告之犯行。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前揭犯行所舉的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此外,卷內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依照前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審經過詳查,因而諭知被告無罪,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徒憑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惟仍未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的積極證據以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上訴意旨所稱各節,仍無法推翻原判決之立論基礎,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晴玲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提起上訴,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簡源希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認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得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且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上訴理由時,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