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88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8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竹簡字第88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惟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惟竣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5號)。
二、核被告林惟竣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揭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無構成累犯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高職肄業之學識程度、業工、離婚之家庭生活狀況;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緩起訴處分,因違背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而經撤銷緩起訴,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及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又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李佳穎【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5號被告林惟竣男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新竹縣○○鄉○○路○○號居新竹縣○○鄉○○○街○○○○號4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80、1364、1365號為附完成戒癮治療命令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撤緩字第159號撤銷前揭緩起訴處分,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惟竣有下列施用毒品犯行:
(一)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晚間8、9時許,在其友人位於新竹市○○路上某套房內,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12月1日晚間7時15分許,因另案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其位於新竹縣○○鄉○○○街○○○○號4樓之1之居處拘獲,復經員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於106年1月16日上午11時3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其友人位於新竹市○○路上某套房內,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上開時間,因其係毒品調驗人口,經員警通知到場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三)於106年4月11日上午10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鄉○○路○○號之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2日晚間10時47分許,因其係毒品調驗人口,經員警通知到場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惟竣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16日、106年3月30日、106年5月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U/2016/C00000
00、UU/2017/00000000、UU/2017/00000000)、新竹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檢體編號:A-299)影本、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
0、Z000000000000)影本各1份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揭3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嫌,均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惟竣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所為3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檢察官陳郁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陳桂香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