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 李憲璋 代理人 吳皆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學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5年度訴字第136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七號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一案,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67號於民國106年1月13日再開辯論終結,為留存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該日陳述是否有遺漏,維護利益,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67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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