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05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許群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玖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7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7年10月21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新臺幣(下同)2,019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34,683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0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許群英463│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135852│0000000000│10月22日││點九九│││元│407│起│││├──┼───┼─────┼──────┼──────┼───────┤│003│新臺幣│許群英463│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183452│0000000000│10月22日││點三八│││元│407│起│││├──┼───┼─────┼──────┼──────┼───────┤│004│新臺幣│許群英463│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248343│0000000000│10月22日││點九九│││元│407│起│││├──┼───┼─────┼──────┼──────┼───────┤│005│新臺幣│許群英463│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295578│0000000000│10月22日││九九│││元│407│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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