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46號原告 陳昱銨 上列原告與訴外人 許素秋 之繼承人即被告 許美鳳許美惠 、許景逢、 許景富許美貞許淑敏許淑娟許淑玲許淑晴 、許靜雯、 許佩茹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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