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履勘現場之必要,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4月4日上午10時在本案現場重測被告是否已未佔用公有地,希準時到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宜娟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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