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8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進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風所犯如附表所示玖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進風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搶奪等案件共九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9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已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要件;且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附表編號6所示犯罪判決時間為103年5月6日)為本院,是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自有管轄權。又附表編號6、8、9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據上,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冠辰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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