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9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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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9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922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訴訟代理人 陳堉書 被告 林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湯惠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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