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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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087號債權人 林衍馨 上列債權人林衍馨因與債務人 吳東達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衍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利息「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算」及請求「按日以未清償本金0.1%計算遲延利息」之依據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請提出債務人吳東達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省略)。
四、確認本件請求之本金究竟為「780000元」?或「788000元」?
五、以上如有誤載,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