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雖合於刑法第53條定應執行之刑之規定,但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8日以98年度聲字第4745號裁定應執行拘役9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確定,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刑事裁定審閱無訛。據此,聲請人就相同2罪,重複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立昌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刑法第185│拘役55日│98年5月9日│本院98年度壢交簡│98年7月15日│││條之3│││字第1607號刑事簡│││││││易判決││├─┼─────┼────┼──────┼────────┼──────┤│2│刑法第185│拘役44日│97年4月7日│本院98年度壢交簡│98年10月13日│││條之3│││字第2576號刑事簡│││││││易判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