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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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1233號
原 告 乙0000000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
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惟原告就同一事件曾在本院對被告起訴,並經本院新店
簡易庭於民國97年5月2日以97年度店簡字第671號案件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確定之事實,有前開判決書附卷可稽,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實,則原告自不得在前案判決
確定後復對被告提起本件相同訴訟標之訴訟,揆諸上開說明
,原告本件起訴業已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之
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