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578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杜桂珠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
7,5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
應具狀提出本件信用卡約定條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