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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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41號原告鋒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佳容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承祐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參拾玖萬玖仟肆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陸拾元整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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