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家親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10號聲請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廖靜芝 上列聲請人陳報財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並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陳報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嗣經本院於112年11月20日通知應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通知已於同年12月6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