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1305號債權人 李亮 論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天祥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單方面終止契約(利威行銷代辦合約),主張對債務人請求作業費、違約金等,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清償云云。
三、惟查,債權人聲請時提出合約影本未具受任方(乙方)之姓名、簽章、年籍資料等,尚不足釋明本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0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具有受任方(乙方)簽章之利威行銷代辦合約書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嗣債權人雖具狀補充陳述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惟仍未提出伊為本件合約書之當事人之釋明,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應駁回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