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65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江明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柒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明鴻於民國106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5月03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29日止累計252,456元正未給付,其中248,841元為本金;3,52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江明鴻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0月13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29日止累計95,659元正未給付,其中94,494元為本金;1,07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江明鴻於民國104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6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06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29日止累計235,172元正未給付,其中231,531元為本金;3,341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江明鴻於民國104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53,804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6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06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29日止累計193,607元正未給付,其中190,569元為本金;2,738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江明鴻於民國103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88,011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4月08日起至民國110年04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29日止累計98,236元正未給付,其中97,543元為本金;69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江明鴻於民國103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4月08日起至民國110年04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29日止累計102,288元正未給付,其中101,567元為本金;72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65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明鴻│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6%│││248841││8月30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江明鴻│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6%│││94494││8月30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江明鴻│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06%│││231531││8月30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江明鴻│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06%│││190569││8月30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江明鴻│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97543││8月30日││計算之利息│││元│││││├──┼───┼─────┼──────┼──────┼───────┤│006│新臺幣│江明鴻│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101567││8月30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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