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經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3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6001038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7年1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