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1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12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惠宗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49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惠宗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及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五年內再違反,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MAINANDUY(中文姓名: 阿見 )」,應更正為「MAIVANDUY(中文姓名:阿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莊惠宗先後聘僱許可失效及他人所申請聘僱之越南籍勞工等行為,其時間密接,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基於同一聘僱之目的所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係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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