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97年度繼字第86號聲請人丙○○
乙○○
巷7號甲○○
巷15上列聲請人因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97年度繼字第86號聲請人丙○○
乙○○
巷7號甲○○
巷15上列聲請人因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