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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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如翊蔡奕柏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76萬5,700元(11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為1,688萬9,220元,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為1,287萬6,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9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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