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崇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崇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曾崇文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2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曾崇文業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年3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