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調裁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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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調裁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調裁字第77號聲請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代理人 葉玲秀 律師相對人 張賴勝
謝雨芹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親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理由五、第10至11列關於「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106年3月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指揮書執畢日期為
106年3月7日」。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林素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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