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9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王仕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林蔚山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聲請人民國107年12月18日聲請狀請求標的及數量第二項所載請求幣別為日幣或新臺幣,請擇一陳報。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