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210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慶輝 債務人 賴英吉 債務人 賴主立
一、債務人賴英吉、賴主立應向債權人各別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列二債務人,如債務人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另一人於其給付金額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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