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57號原告 蔡長鑫
張蘭 蔡汶璋 前列張蘭、蔡汶璋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宗和 原告 莊勝雄
莊瑤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金容 等6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等應於14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7萬854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802元。扣除前已繳調解費用2000元,原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9萬7802元,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㈡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第一類土地謄本(勿遮掩);
依地籍圖繪製現況圖(並詳說明);及被告人數繕本數及空白的地籍圖。
㈢請查明系爭土地有無他項權利(抵押權等)?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