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 林永程 訴訟代理人 黃柏融 律師被告 游旻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6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綽光
法官曾淑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