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19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唐豔芝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
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