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54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29日下午2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志成
書記官 彭建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彭建山
法 官陳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