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國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投票案件(107年度選偵字第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國彬因妨害投票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以107年度選偵字第5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新臺幣(下同)2,000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同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2,000元係被告所有,且係被告本件之犯罪所得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偵字第52號卷第5頁、第34頁反面至第35頁)。又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以107年度選偵字第5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同卷第41頁正反面,本院卷第7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就上開2,
000元裁定沒收,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