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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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偵查案號(臺│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期│灣板橋地方法│審│期│判決│期│││││院檢察署)│││││├───┼─────┼───┼──────┼────┼───┼──┼───┤│施用第│有期徒刑7│97年11│97年度毒偵第│本院97年│98年2│同前│98年3││一級毒│月│月2日│9564號│度訴字第│月27日││月20日││品││││5402號││││├───┼─────┼───┼──────┼────┼───┼──┼───┤│竊盜│有期徒刑8│97年11│98年度偵緝字│本院98年│98年3│同前│98年5│││月│月2日│第378、379│度易字第│月31日││月4日│││││、380號│620號││││├───┼─────┼───┼──────┼────┼───┼──┼───┤│施用第│有期徒刑8│98年1│98年度毒偵字│本院98年│98年4│同前│98年5││一級毒│月│月19日│第1785號│度訴字第│月30日││月25日││品││││955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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