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760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明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利息、違約金之附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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