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9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91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詹易安黃明珠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蕭佩英   住宜蘭縣○○市○○路○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黃再生  住宜蘭縣○○市○○路○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保險資料,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二人住所均係在宜蘭縣,有債務人二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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