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家暴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6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恩得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10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恩得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為成年人,理應深知應以理性、和平之態度待人處世,竟捨此不為,僅因向長輩索討金錢不成,即以石頭丟擲長輩之住所,毀壞該住所之玻璃,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均殊屬可議,手段具相當之危險性,並使告訴人蒙受財產損失,且迄今仍未能與告訴人和解,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許映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