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退還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26號再抗告人 劉月嬌 住○○縣○○鎮○○路○段00巷00號上列再抗告人因與 劉峻源 等間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26年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再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再為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26年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廖純卿法官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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