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9年度審交易字第10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並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但書規定,於被告因本案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等語。現因本院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之判決,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李爭春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戴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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