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193號
聲請人 陳佳忻
兼法定代理人 林芸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重發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以其與陳重發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尹遜言